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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的士去年在北角炮台山道与英皇道交界撞倒3名途人,导致其中两人有多处骨折等严重受伤,85岁的士司机在区域法院承认一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暂委法官张志伟判刑时斥责被告驾驶行为鲁莽,作为职业司机须对乘客及道路使用者负责,判处他入狱1年、停牌2年及须报读驾驶改进课程。
事发于去年3月5日,被告倪蔡侬驾驶的士沿炮台山道行车下山 ,驶近与英皇道交界时,当时行人交通灯为绿色,但被告没有减速停下,而是加速驶向行人过路处 ,直至撞到一支交通灯柱方停下。政府化验所法证科学专家检验行车记录仪片段,认为事发时车速介乎每小时33至37公里。
期间的士撞向3名途人,其中1人看见的士高速迎面冲来,被撞后跌在地上,伤势轻微;1人的脑部、颅骨及头部受伤,大腿骨折,需要送入深切治疗部进行手术;余下1人伤势最为严重,包括颈椎、盆骨等骨折,出院后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其后转送护养院接受复康治疗,行走时需要使用大型四脚叉;的士上一名乘客受轻伤。两名事主仍需往脑神经科及骨科定期覆诊。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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