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时任议员林卓廷涉公开披露廉政公署调查警司游乃强的消息,被裁定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成,判囚4个月。他早获高等法院暂委法官游德康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兼得讼费。律政司不服裁决,指本案涉及的法律观点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提出终极上诉,游官其后批出上诉至终院的证明书。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案件排期于下月8日,由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处理上诉许可申请。
游德康早前在判词指,同意林被控的《防止贿赂条例》的解读有可争议之处,该法律争议亦涉广泛重要性,因在甚么情况下,披露甚么资讯,会导致何人需要负上刑事罪责,对任何将来被廉署调查的人士,甚至传媒均有影响,因此批出上诉至终院的证明书。
被告林卓廷被控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有正在进行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所订罪行而进行,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强。
香港新闻社
有视界·有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