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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炳强:将向法庭申请没收许智峰犯罪得益 市民不应与潜逃者有任何金钱瓜葛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24日)出席记者会时表示,律政司将会根据香港国安法采取对许智峰没收犯罪得益的法律程序。

邓炳强会见传媒。(香港商报资料图)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香港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简启恩及国家安全处总警司李桂华今(24日)早11时见记者。

邓炳强表示,许智峰、郭荣铿、袁弓夷、郭凤仪、邵岚、许颖婷及任建峰等危害国家安全分子潜逃海外之后,仍然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包括透过社交媒体平台鼓吹“港独”,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煽动分裂国家发动所谓的“公投”,意图实施所谓的“自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又发表所谓的“报告”,以及会见外国政客及政府官员,请求对中国及中国香港特区进行“制裁”、封锁及采取其他敌对行动,包括“制裁”中央及特区官员及检控人员。

邓炳强点名批评许智峰,串通外国政客伪造文件,欺骗法庭批准他离开香港,实际上潜逃海外,经调查后,律政司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许智峰曾经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从中得益,律政司将会根据香港国安法采取对许智峰没收犯罪得益的法律程序,警方今日已在报章刊登与许智峰有关的通缉令,律政司会向法庭提出申请没收许智峰的犯罪得益,防止他利用犯罪得益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及活动。

邓炳强强调,除获得保安局局长批准的特别授权之外,任何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指明潜逃者提供任何资金,包括向他们在网上建立的平台提供资金,或者处理他们的资金,将不动产出租,或者用其他方式去提供给这些指明潜逃者,或者与指明潜逃者成立合资企业,合伙或者类似关系包括成立公司或者投资,或者提供资金给这些企业或者公司,即属犯罪,一经定罪会被判监禁7年。他呼吁社会大众不要以身试法,市民应该避免与有关潜逃者有任何金钱或者财务上的瓜葛。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赋权,在宪报刊登公告,指明7人,包括许智峰、郭荣铿、袁弓夷、郭凤仪、邵岚、许颖婷及任建峰实施4项措施,涉及“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的禁止”及“撤销特区护照等”,个别人士还会被“执业资格暂时吊销”及“暂时罢免董事职位”。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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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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