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处国家安全处今日(24日)表示,警方现正通缉六名潜逃海外并涉嫌干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罪行的人士。法院已应警方的申请,就该六名在逃人士发出拘捕令。
女子刘珈汶、男子钟翰林、男子钟剑华、男子何良懋、男子郑敬基及女子张晞晴,窜逃外地后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下的罪行,包括“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请拘捕令,并通缉有关人士。通缉各人的法律依据和基本事实见附表。
警方高度重视该案,现就每名被通缉人士悬红港币一百万元赏格,呼吁市民就有关上述人士或相关案件提供消息。
此外,保安局局长基于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1)条,于24日刊宪公告共七名潜逃海外的通缉人士为“潜逃者”,包括男子许智峰、女子郭凤仪、男子袁弓夷、男子郭荣铿、男子任建峰、女子许颖婷及女子邵岚。
并且,保安局局长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4)条,对相关潜逃者实施以下针对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的禁止、暂时吊销执业资格、暂时罢免董事职位及撤销特区护照等。
警方发言人指出:“危害国家安全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该类行为或活动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七条,《香港国安法》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以外地方干犯《香港国安法》下罪行的特区永久性居民,及在特区成立的公司及团体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因此,香港警方有责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罪行的人。”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三条,如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犯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警方呼吁上述被通缉人士要悬崖勒马,希望他们珍惜机会,回港自首,不要一错再错。”
警方亦同时指出,不论以任何形式,包括透过互联网,任何人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同属违法行为。警方呼吁社会大众不要以身试法,警方会对有关犯罪行为严正执法。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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