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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议员周浩鼎:邹幸彤等人只是““技术性”过关 不代表“支联会”奉公守法

身为执业律师的立法会议员周浩鼎认为,邹幸彤等人的上诉结果,在终院只是一种“技术性”过关,他不会因为这个判决,就把“支联会”演绎为奉公守法的组织,冀涉案人士不要心存侥幸,以为这次 “技术性”过关,就可以日后继续以身试法,危害国家安全。

立法会议员周浩鼎。香港文汇报资料图片

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葛婷) 身为执业律师的立法会议员周浩鼎,今日(6日)在其社交媒体专页分析“支联会”邹幸彤等人在特区终审法院的上诉结果指出,公众有责任了解此案的全貌及终审法院的完整判词。周浩鼎认为,邹幸彤等人的上诉结果,在终院只是一种“技术性”过关,他不会因为这个判决,就把“支联会”演绎为奉公守法的组织,冀涉案人士不要心存侥幸,以为这次 “技术性”过关,就可以日后继续以身试法,危害国家安全。

周浩鼎解释,简单而言,警方要求“支联会”等人交出资料,邹幸彤等人拒绝,最后被控告违反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的控罪,并在下级法院被定罪。警方合理地怀疑“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并采取取执法行动,本是尽维护国家安全应有之义。

周浩鼎表示,终审法院认为,由于利用国安法实施细则附件五(Schedule 5)的安排,直接采取执法行动的门槛较高,就是要清楚证明他们确实是外国代理人,而并非仅是合理地怀疑。这确实印证了香港国安法的订立,对于要确立相关指控,门槛是相当严格。

周浩鼎指,终审法院在判词中亦提出,如果只需合理怀疑,警方可以透过附件七 (Schedule 7)的安排,即先到法庭申请命令。但因为这次是警方选择了用附件五 (Schedule 5)的方式,没有向法庭申请命令,直接向对方采取行动,所以需要符合较高举证责任的门槛。

周浩鼎进一步解释,既然举证门槛较高,那又牵涉到第二个问题,即本案中最关键的公众利益豁免披露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由于公众利益考虑,内容可能还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等,控方需遮盖大部分内容 (redaction),而当遮盖大部分内容后,就会招致辩方认为未能够得到公平审讯。但另一方面,因遮盖内容,控方自己同时也会失去举证能力。因此,终审法院裁定上诉方得直。

周浩鼎认为,对于控方在案件中要选择遮盖内容,往往面对两难的局面,既要保障公众利益,例如保障某些国家重大利益的事宜不披露,但又要满足举证责任的能力,这其实不容易处理。因此,“支联会”等人今次在终审法院是 “技术性”过关,他不会把它演绎成为“支联会”就完全奉公守法的组织。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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