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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的错误观念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对引发关注的“订婚强奸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就案件相关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香港新闻社4月16日电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对引发关注的“订婚强奸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就案件相关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法院就案件中构成强奸罪的理由、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彩礼纠纷情况等焦点问题作出了回应。关于法院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审判长表示,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关于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审判长介绍,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关于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问题,审判长介绍,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此外,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责任编辑: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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